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,保守国家和我校的秘密,维护国 家和我校的安全利益,根据《保密法》和《保密法实施办法》等有关保密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保守秘密是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,本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本规定。
第三条 各单位科技保密工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,并通过保密小组实施管理。
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:本校所属各二级学院、系、部、处,公司、中心,研究所产生的保密事项及上级下发或外部提供的秘密载体。
第二章 保密范围及制度
第五条 凡我校的科技和产、供、销等未公开发布的各类事项,虽不属国家秘密,但如为不应知悉者所知,致使我校的利益遭受损失的,均属保密范围,可定为校级秘密予以管理
第六条 科研项目在立项时,应根据项目的目的、应用技术手段和预期达到的水平确定是否属于秘密,预先确定密级。
第七条 保密项目研制过程中产生的图纸、资料、模型、小样等要标明密级,按密件管理。
第八条 科研项目取得成果后,要及时进行评审,确定密级。反映密级成果的报告、论文及图纸资料都应标明密级。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和校领导批准,不得对外介绍、展览、转让和发表。
第九条 属于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取得专利权后,按《专利法》保密专利规定管理。
第三章 保密组织和管理
第十条 在党委领导下,校成立科技保密办公室,科研处负责全校科技保密工作管理。各有关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各部门的科技保密工作。
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参照第二章条款确定有关事项密级,在有关范围内公布,并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,明确保密范围、期限,双方签字盖章,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,上报科技保密办公室审批备案。
第四章 保密教育、保密检查及奖惩
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职工进行科技、商业保密教育,对保密工作岗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。
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。每年要定期组织保密检查,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校保密委员会。
第十四条 对保密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应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对违反本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党纪政纪处分、经济处罚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附录
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不一致时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天津工业大学科技保密工作暂行规定
新闻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4-05-14 12:09:00 点击数:


